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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中的“转条”你了解吗?

发布时间:2016/10/26 9:32:31

“转条”系民间借贷中的一种特有现象,往往是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,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,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,由出借人或借款人提出,基于明确债务关系、延长时效等目的,由借款人出具的证明债务关系的凭证,一般仍表现为借条。根据“转条”的慨念,“转条”与“借条”均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凭证,但“转条”又不同于“借条”,两者之间又有一些区别。     1、“借条”系证明债权债务的产生,“转条”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延续。     2、“借条”是以出借款项的交付作为生效条件,“转条”是以原借贷关系的生效作为生效条件。     3、“借条”记载的借款金额仅限于出借的本金,“转条”记载的借款金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。     由于“转条”与“借条”存在一些区别,因此不能将“转条”等同于“借条”,否则将出现性质认定错误。     “转条”不是新借贷关系的产生     一些观点认为:“转条”系原借贷关系的消灭,新借贷关系的产生,出借款项已经在借款人处,出借人无需再履行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。笔者认为此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,没有全面考虑“转条”的特点。     以所举案件为例,甲向乙出具的“转条”所记载金额系218000元,该金额包含了本金20万元及利息18000元,如认定为系新借贷关系的产生,本金20万元可以认为因原借贷行为已经在借款人处,无需再履行交付义务,但利息18000元不存在原行为履行的情形,属于甲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款项。  
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条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”的规定,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,需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合同才有效,该利息并非由出借人提供给借款人,也没有实际支付,只属于借款人应支付而没有支付的债务。因为“转条”所记载的债务包含了应付而未付的利息,所以笔者认为“转条”不是新借贷关系的产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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